采购人:余姚市公安局
项目名称:余姚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服务项目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说明:
标的名称:余姚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服务项目
数量:2
预算金额(元):3860000
单位:年
货物或服务的说明:提供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服务
拟采购的货物或服务的预算总金额(元):3860000
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说明:根据甬公通字[2018]168号《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人民检察院、宁波市公安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印发
<宁波市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的通知》规定,余姚市公安局需进行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服务采购工作。
本项目需求特点:具备武装护运、武装守护、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目前,浙江宁波安邦护卫公司提供的此项服务覆盖全大市,全市公检法刑事案件涉案财物换押流转顺利,未发生安全事故。且该公司系宁波地区唯一一家集武装守押、人力防范、安全技术防范于一体,具有初、中、高级保安员培训资质的综合性服务企业,现开发使用的可满足涉案财物登记录入、调阅分类、法律文书上传等功能的涉案财物管理系统,是目前唯一和省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对接的系统。
本项目自采购以来,一直由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负责实施,若更换保管供应商,一是无法确定能否提供规范服务、能否及时响应、系统内涉案财物能否推送至管理中心、存放在库的涉案物品在公检法部门间流转是否会受限、主体更换后交接过程中是否存在丢失等执法风险;二是需要新更换的供应商重新开发能与省政法一体化办案系统顺利对接的涉案财物管理系统,并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和被替换供应商的投资损失。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及《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中“(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规定,考虑到该项目服务的必要性和延续性,充分利用原有服务设施和服务团队,降低项目投资成本,论证小组建议余姚市公安局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服务项目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采购对象为浙江宁波安邦护卫有限公司。